國立金門大學長期照護學系課程規劃委員會設置要點 | |||
中華民國102年10月03日102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09月13日106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106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院課程規劃委員會議核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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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國立金門大學長期照護學系(以下簡稱本系)依「國立金門大學課程規劃委員會組識章程」設置系課程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
二、 | 本系主任為本委員會當然委員;選任委員由系主任遴選本系專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擔任委員;並聘任學生代表1人,校友及業界代表1~3人為校外委員,學生代表以本系系學會會長擔任為原則,校外委員由系主任推薦並經系務會議通過後聘任,聘期一年,本委員會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 | ||
三、 |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乙次。 | ||
四、 | 本委員會職責如下: | ||
(一) | 規劃、協調與審查學系及學位學程開設之各類課程。 | ||
1. | 必修課程表及必修課程大綱之檢討與改進。 | ||
2. | 各類核心課程及課程表(含必修與選修)之擬定。 | ||
3. | 雙學位及輔系應修習課程之擬定。 | ||
4. | 擬定本系各學期開授課程,協調並聘任各課程之授課教師。 | ||
(二) | 協調院共同必修課程及通識課程事宜。 | ||
(三) | 視需要審議所屬系、學位學程必修課程之異動。 | ||
(四) | 本系授課課程成效評估與檢討。 | ||
(五) | 其他與課程有關之重要事項。 | ||
五、 | 本委員會應經當然委員與聘任委員總人數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表決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 ||
六、 | 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校外委員得依相關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 ||
七、 | 本要點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送本院課程規劃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