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金門大學長期照護學系專業實習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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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03月18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104年04月29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104年5月13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級課程規劃委員會修正通過 103年05月13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11月04日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11月17日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12月23日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級課程規劃委員會通過 105年04月27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05月24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10月12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01月17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01月18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04月19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11月01日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11月22日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11年08月24日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年08月31日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年09月14日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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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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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依據「國立金門大學日間部大學部專業實習課程開設準則」訂定國立金門大學長期照護學系專業實習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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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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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專業實習課程,包含二年級之專業實習(一) (2學分)、四年級上學期專業實習(二) (4學分,暑期實習320小時)及四年級下學期就業選習(3學分),合計9學分;專業實習課程先修科目相關規定,如本要點第三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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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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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實習課程修習課程相關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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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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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於專業實習前應先修習二年級之專業實習(一)2學分,方可修習四年級上學期專業實習(二)4學分(暑期實習320小時,需在同一機構連續實習8週,如有特殊情況者如本要點第五點、第六點規定)之規定。學生應先修習專業實習(一)及專業實習(二),方可修習四年級下學期就業選習3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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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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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實習(一)相關規定,請參閱「國立金門大學長期照護學系專業實習(一)課程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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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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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實習(二)相關規定,請參閱「國立金門大學長期照護學系專業實習(二)課程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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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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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選習相關規定,請參閱「國立金門大學長期照護學系就業選習課程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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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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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實習期間,不可任意缺曠。除重大傷病或事件外,請假需於一週前,經實習單位及授課教師或實習指導教師同意後,才可請假。若學生在見習單位有不當行為,損及校譽者,依校規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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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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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遇有特殊情況,應檢具完整證明,經授課教師或實習指導教師及系主任同意,學生校外實習時數得採累積時數計算或更換不同實習機構。採累積時數之學生應填寫「校外實習時數累積證明」,所登錄之校外實習累積時數由本系保存,完成實習後經各教學單位彙整送教務處登錄實習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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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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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於校外實習,應參加勞工保險或加辦意外保險。並於實習開始前參加行前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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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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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實習成績由實習指導教師及實習機構共同評定,原則上實習指導教師或授課教師占50%、實習單位占50%。校外實習於暑期開課者(大三升大四學生)之修課成績於暑期結束後之次學期登錄,並與該學期全部修習課程一併計算學期平均成績。大四學生於大四結束之暑期完成者以暑修成績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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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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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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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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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學期實施,不另收學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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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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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修生修校外實習課程,依本校相關學雜費繳交及退費辦法,計算學分數及收取學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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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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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鐘點費依本校教師授課時數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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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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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實習課程之開設條件,不受本校學生選課辦法最低修課人數十人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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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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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相關法規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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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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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後,送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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