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金門大學長期照護學系雙主修修業規定(1110105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國立金門大學長期照護學系雙主修修業規定
中華民國103年02月20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02月26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03月05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09月15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09月24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111年01月05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本規定依據國立金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各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訂定本校長期照護學系(以下簡稱本系)雙主修修業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二、
申請資格:符合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之規定。
三、
審查資料:歷年成績單(含系排名)。
四、
審查標準:在本校全部成績須在班級前百分之十內,且無不及格科目。操行成績須在75分以上。
五、
雙主修課程:修讀本系為雙主修學生,應修滿原學系規定最低畢業科目學分及本系全部專業(門)必修科目學分,始可取得雙主修畢業資格。若本系必修科目之名稱及學分數與原所屬學系必修科目性質相同者,得由本系兼充為加修之科目學分。
六、
若因本系課程規劃異動(課程更名、停開、或學分數調整),雙主修應修科目可以替代課程方式處理,其應修學分亦配合調整。
七、
申請時間依本校行事曆規定。
八、
本規定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送教務會議備查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