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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金門大學長期照護學系碩士班研究生聘請指導教授作業要點(1130515教務會議通過)

國立金門大學長期照護學系碩士班研究生聘請指導教授作業要點
109年03月04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110年01月12日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系務會議通過
110年01月14日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110年03月03日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110年10月15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110年12月08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111年01月05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13年04月24日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3年05月08日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3年05月15日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一、
依據國立金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博士暨碩士班研究生聘請指導教授辦法訂定本校長期照護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碩士班研究生聘請指導教授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論文指導教授以本系專任助理教授以上為原則,至多2位,若需聘請非本系專任教師指導,則須聘請一本系專任教師擔任共同指導教授。校外指導教授資格之認定依本校規定辦理。
三、
為維持指導品質,每位專任教師指導學生人數以每屆碩士班學生不超過2位,每年同時指導碩士班學生總人數最多4位,若有特殊情況,須經系務會議同意。
四、
研究生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不得擔任其論文指導教授。
五、
研究生須於入學後第二學期第十週結束前,提出論文指導教授同意書,繳交到系上備查。若於時程內未提出,將由系務會議決定之。
六、
論文指導教授之變更須提出更換指導教授申請書,變更以一次為限,並於二年級第一學期期末結束前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系主任召開系務會議決定之。
(一)
原指導教授拒絕同意者。
(二)
研究生無法覓得新指導教授時。
(三)
其他顯足以影響師生良好關係者。
七、
研究生與論文指導教授在學術方面發生糾紛事件或有不同意見之衝突時,得向本系提出申訴,本系於收到申訴申請之次日起十日內召開系務會議,並於三十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申訴之研究生。
八、
指導教授指導學生應負學術專業及學術倫理之責,為落實學術自律並確保學位論文品質,學生學位論文若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時,指導教授應負指導監督之責:
(一)
指導教授:由所屬學院提送至學術倫理委員會審議。
(二)
研究生:由所屬學院提送至學生學術倫理審查委員會審議。
九、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
本要點經系、院務會議通過,提請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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