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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顧服務員技術士技能檢定

本系報考照顧服務員證照須先修習「老人照顧技術與實作」、「照顧服務綜論」、「專業實習(一)」等課程。



壹 、報名事項:
一、報名方式:
(一) 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
1.個別報名:

(1)通信報名:請報檢人詳細填寫報名書表並檢附資格證件影本,於劃撥報名費用後,檢附收據正本,連同報名資格證件一起寄出。

(2)網路報名:請於完成網路報名後,自行下載列印報名表(正表與副表)及繳費單,進行繳費程序,並將完成繳費之繳費單收據正本黏貼於報名表,連同報名表及資格證件影本一起寄出,網路報名流程請參閱「正式簡章」。

2.團體報名:

(1)15人以上得採團體報名,採團體報名者,每份團體報名清冊限報名同一考區,報檢人報名表書寫之考區名稱若與團報清冊上之考區不一致時,請使用個別報名方式報名,否則將逕行安排於清冊上之考區應檢,報檢人不得有異議。

(2)請報檢人詳細填寫報名書表,並檢附資格證件影本統一繳交團體承辦人,副表之團體報名欄位請蓋團體章,由團體承辦人確認報檢人數與總報名費用後,於各梯次報名受理期間,將團報清冊、劃撥收據及所有報檢人報名表件統一彙寄至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技能檢定專案室。為便利團體承辦人辦理報名作業,報名前可至試務資訊網站之「團體報名單位報名前登錄系統」登錄報檢人各職類/級別/免試別之報檢人數,由系統自動核算經費並列印郵政劃撥儲金特戶存款單與團報清冊。


(二) 即測即評技能檢定:請應檢人依公告自行斟酌時間及地點現場報檢。(即測即評服務網)

二、報名費:
(一)一般報檢人:新台幣2,600元。
(二)申請免試學科者:新台幣2,410元。
(三)申請免試術科者:新台幣340元。
(四)申請免繳報名費之特定對象: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非自願性失業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更生受保護人、長期失業者、二度就業婦女、家庭暴力被害人、其他經勞動部指定者。
※上述特定對象具有二種以上身分者,僅能擇一申請。

貳、報檢資格:
年滿16歲(含取得長期居留證或依親居留之大陸地區配偶及合法取得外僑居留證之外籍人士),並且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92年2月13日以前之居家服務員、病患服務員或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文件。該訓練應經政府機關同意備查。
二、92年2月13日後之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明書(內容需記載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備查之日期、文號、訓練課程及時數)。
三、高中(職)以上照顧服務員職類相關科系所(含高中相關學程)畢業。
四、大專校院相關科系所學生,取得照顧服務理論與實務相關課程各 2 學分及照顧服務員 40 小時實習時數證明,並以就讀學校所開具之學分證明(成績單),及符合照顧服務員訓練計畫所規定之實習單位所開具之實習時數證明為認定依據。 
※報檢資格注意事項:
1.報檢年齡認定:以出生日起計算至學科測試日止。
2.非相關科系畢業者,須先參加主管機關或其認可單位辦理之「照顧服務員訓練課程」,取得結業證書,只要年滿16歲即可報考。
3.前述所稱相關科系,請參閱正式簡章。

參、檢定規範:
 
 

職    類 共同科目 專業知識及技能
照顧服務員 一、職業安全衛生
二、工作倫理與職業道德
三、環境保護
四、節能減碳
一、身體照顧
二、生活照顧
三、家務處理
四、緊急及意外事件處理
五、家庭支持
六、職業倫理









※自107年1月1日起,各職類「學科」測試中加考「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倫理與職業道德」、「環境保護」及「節能減碳」等共同科目,且抽題比例為各佔5%。

肆、檢定方式:
一、學科測試:

(一)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採筆試測驗題方式為原則(選擇題80題,每題1.25分,答錯不倒扣)測試時間100分鐘,採電腦閱卷。

(二)即測即評技能檢定:採電腦上機測試(選擇題80題,每題1.25分,答錯不倒扣),測試時間100分鐘。

二、術科測試:
共有7題試題,分為甲、乙、丙3套,由術科辦理單位應於測試前,準備每套 4 個籤,辦理公開、透明之抽籤程序;由應檢人依規定抽題,決定一套試題應檢。

伍、成績評定:
一、學科測試成績以達到60分(含)以上為及格;成績在測試完畢4週內評定完畢,並寄發成績通知單。
二、術科測試成績之評定,按各職類試題所訂評分標準之規定辦理,採及格、不及格法或百分比法(另加註術科總分);依術科測試成績作業程序,各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應於當梯次就所接受委託辦理該職類級別(術科採集中閱卷職類除外)之所有應檢人測試完成後1週內,將成績函送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經該中心審核無誤將於2週內據以寄發技能檢定成績單,並公布於「技檢中心網站」供應檢人查詢。
三、若應檢人於測試完畢後35日內,未收到學、術科成績單,或申請補發學、術科成績單,請逕洽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辦理。

陸、合格發證:
一、經參加技能檢定學科及術科測試成績均及格者,並繳交證照費後由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製發「中華民國技術士證」。
二、持有在保留期限內之學科及術科測試及格成績單正本,可至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通信或現場)辦理合併發證。
三、僅術科測試一項及格者,依規定該項測試成績自下年度起,3年內參加檢定時,得予保留。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見「正式簡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