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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金門大學長期照護學系教師升等細則

國立金門大學長期照護學系教師升等細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03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10月09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09月13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系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04月26日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05月09日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核備
中華民國107年05月15日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系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06月13日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05月30日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依據國立金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教師升等審查辦法第六條訂定本校長期照護學系教師升等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 二 條  本系教師申請升等得選擇「學術研究型」、「教學實務型」或「技術應用型」其一為之。
申請「教學實務型」或「技術應用型」升等者,依本校教師升等審查辦法規定辦理。
申請「學術研究型」升等者,應符合本細則第五條所訂之標準,並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本系受理教師申請升等,應召開系教評會審查,並應依教學、服務及研究等項目予以客觀評分。

第 三 條  申請升等之教師應填具本校教師升等申請表、各單位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表,連同著作及其他相關資料,於規定期限內送交系教評會審議,逾期申請者,延至下一學期辦理。

第 四 條  本系教師申請升等,其教學及服務成績評分方式悉依本校教師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評分基準表辦理,以七十分為合格。

第 五 條  申請升等之學術著作,須具有下列標準:

一、副教授升教授:申請升等之學術著作(修讀碩、博士期間之研究成果不計)需於取得副教授資格後,提出申請升等案前累計發表SCI、SSCI、TSSCI、EI期刊發表論文五篇(含)以上,其中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至少一篇以上。送審著作中至少包含一篇以國立金門大學具名之著作。申請升等之教師應為代表著作之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且不宜與論文之指導教授共同掛名。
二、助理教授升副教授:申請升等之學術著作(修讀碩、博士期間之研究成果不計)需於取得助理教授資格後,提出申請升等案前累計發表SCI、SSCI、TSSCI、EI期刊發表論文至少三篇(含)以上,其中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至少一篇以上。送審著作中至少包含一篇以國立金門大學具名之著作。申請升等之教師應為代表著作之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且不宜與論文之指導教授共同掛名。
三、前項各級教師之升等,若具有與重大學術獎勵之專門著作價值相當之著作者,其升等審查,得由系教評會特案辦理,不受前項標準之限制。


第 六 條  教師申請升等審查時,其教學、服務及研究成績均合格者,始得提請審議。

第 七 條  教師從事特殊研究領域者,其研究成績得提本會專案審議。依教育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以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送審者,其審定範圍及方式,由教育部定之。

第 八 條  本系教師申請升等審查日程,悉依本校教師升等審查辦法第七條辦理。

第 九 條  申請升等之教師,對於審查結果如有異議,得於收到決議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書面敘明理由向院教評會提出申覆,院教評會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通過認為申覆成立時,應送回系教評會重行審議,申訴以一次為限。

第 十 條  本細則未詳列之處,依本校及教育部升等審查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細則經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及院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並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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