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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金門大學長期照護學系教師評鑑要點(1130110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國立金門大學長期照護學系教師評鑑要點
1030106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1030227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教評會議通過
1030421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030422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教評會議通過
1030505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教評會議通過
103123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院教評會議通過
1051229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院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06621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校教評委員會通過
112126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系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121213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院教評會議通過
113110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校教評會議通過
一、
本系為提升教師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之績效,以改善整體辦學品質,依據本校教師評鑑準則第八條與健康護理學院教師評鑑要點第八點,特訂定「國立金門大學長期照護學系教師評鑑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評鑑對象為本學系服務滿三年以上之專任教師及專案教師,以下簡稱教師。
(一)
凡本系教師應接受評鑑年數為本校實際服務時間,其計算不包括留職留薪或留職停薪期間,但借調期間折半計算。
(二)
當年度有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情形(休假研究、借調、出國講學、育嬰留職停薪、研究或進修等)不在校內致未能提出者,俟返校服務後順延辦理。因懷孕或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之女性教師,受評時間每次最多得延長兩年,有疑義時,由各級教評會認定。
(三)
每次評鑑之對象期間為自前次通過評鑑之當學年起至下次評鑑提出時止。
(四)
通過升等教師,視為通過一次評鑑,並依其升等後職稱,自該學年度起計算其應接受評鑑年數。
(五)
符合「免評鑑」之教師,係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並提繳證明文件:
1.
曾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2.
曾獲頒教育部國家講座或學術獎者。
3.
本校終身特聘教授或曾擔任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經本校認可者。
4.
曾獲頒國科會傑出研究獎二次以上者。
5.
受評期間內曾獲得本校特聘教授榮銜者,得申請當期免接受評鑑。
6.
評期間,曾獲本校教學傑出獎、研究傑出獎或校級優良導師獎累計達2次或以上者,得申請當期免接受評鑑。
7.
年滿六十歲者。
(六)
評鑑結果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
三、
本要點之評鑑範圍包括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三項目,三項目評鑑之加權平均成績達七十分者為符合標準。但任一項未達七十分者,單項應於次年追蹤評鑑。
四、
教師評鑑過程應基於公平、公正、且評量採多元化、量化指標及質化指標原則。教師評鑑項目與配分權重則依本校訂定之準則,教學30-50%、研究30-50%、服務與輔導20-40%,教師可自行分配權重,但加總應為100%
五、
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應於每學年開學時,規劃及進行該學年度教師之評鑑工作。
(一)
自通過前次評鑑後,助理教授以下每滿三年、副教授每滿四年、教授每滿五年之次一學期接受評鑑。
(二)
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始,通知所屬應受評鑑之教師據實提出個人第1款所定年限屆滿期間評鑑資料。
(三)
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就教師受評資料查核確認後,於每年十月底前送交院教評會審議。
(四)
系、院完成審議後,並提請校教評會於該學期結束前進行核定。
(五)
於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定後,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應依決議考核結果,個別通知受停權措施之教師及相關執行單位。
(六)
被評鑑未達標準者,可於次學年度依第二款所訂時程申請辦理再評鑑,自再評鑑通過之下一學年度起得不受停權措施之限制。
(七)
未依規定於期限內提送評鑑資料者,當次評鑑視同未達標準。
六、
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教師評鑑案時,應有應出席委員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過方得決議。
(一)
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
(二)
教評會委員審議教師評鑑案,委員對於審議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或有個人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有疑義時,由本系教師教評審委員會予以認定。
(三)
有具體事實足認定教評會委員對於評審案件有偏頗之虞者,受評鑑教師得舉其原因事實向教評會申請該委員迴避。委員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經教評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
(四)
委員中有其前二款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者,不計入應出席委員人數。
七、
評鑑結果未達標準者之教師,除本要點其他條文所規定之措施外,自第二學年度起,至提出再評量通過之下一學年度起為止,施予下列停權措施:
(一)
校內不得超授鐘點
(二)
不得借調校外機構
(三)
不得在校外兼職或兼課
(四)
不予年資加薪
未通過評鑑之教師,自再評鑑通過之次學年度起,解除前項限制。
任一次評鑑結果未達標準者,次年再予評鑑;經過第五次再評鑑仍未達標準之教師,應經本校各級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得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八、
受評鑑教師對評鑑結果不服者,得向院教評會出書面申請。對申覆結果不服者,得依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之規定提出申訴。
九、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
本要點經系、院教評會議通過後,校教評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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