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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金門大學長期照護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國立金門大學長期照護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102年10月03日102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10月09日102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05月05日102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
依國立金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組織規程第六條,訂定長期照護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設置員五至七人,本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當然委員:系主任。如系主任由所屬院長兼任或代理者,當然委員(召集人)應另由系務會議推選之,惟院長得列席報告。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或遇有迴避情形時,其代理主席之產生,由系教評會委員共推之。
二、
推選委員:由系務會議自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推選四至六人。如專任副教授教師人數不足時,則由專任助理教授補足,如仍不足時則由所屬院就校內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推荐陳請校長擇聘之。
教師奉准借調、休假研究、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進修研究,不得擔任系教評會委員。
本會推選委員在任期中出缺,由候補委員遞補後不足時,另行推選委員遞補,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止。
第三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召開會議乙次為原則,系主任得依需要隨時召開系教評會。
第四條
本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
評審有關本系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延長服務及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其中升等審查應依升等審查作業施行細則辦理。
二、
評審有關本系教師之教學、研究發明、學術論著、服務貢獻暨升等事項。
三、
評審有關本系教師參加國內外進修事項。
四、
其他依法令應由系教評會審議之事項。
第五條
系教評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但審議解聘、停聘、不續聘之案件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者,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第六條
本會委員對所審議事項涉及本人、其配偶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應行迴避,迴避委員人數不列入該議案出席人數及決議人數。
第七條 
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八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依相關法令規章辦理。
第九條
本設置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送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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