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金門大學長期照護學系系主任遴薦、連任及去職辦法
國立金門大學長期照護學系系主任遴薦、連任及去職辦法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6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國立金門大學學術單位主管遴薦、連任及去職辦法」(以下簡稱遴薦及連任辦法)訂定「國立金門大學長期照護學系系主任遴薦、連任及去職辦法(以下)簡稱本系系主任遴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學系主任任期三年,得連任一次。
第三條 本系主任於任期屆滿前三個月,或因故出缺,應自出缺日起十五日內,成立系主任遴薦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遴委會由本系全體專任教師組成,系主任為召集人。
遴薦委員如登記參選,即喪失委員身分。
遴委會委員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者應辭職。如與參選人有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應自行迴避。如應迴避而未迴避者,應由遴委會依職權決定令其迴避。
遴委會成立前之會議由系主任(代理人)召集之。如系主任續任,召集人則由遴委會委員互推之。
第四條 本系主任應於任期屆滿三個半月前,就是否爭取連任,在系務會議中明示。
系主任經依前項規定明示後應即陳請遴委會召集人依第三條規定籌組遴委會推動連任事宜。系主任之連任,應經遴委會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陳請校長核予續聘之。連任未經遴委會同意或未獲校長續聘時,應即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遴薦事宜。
第五條 遴委會應於系主任任期屆滿三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15 日內組織之,並於任期屆滿一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75日內完成遴薦作業。逾限仍未完成作業時,由系主任(代理人)請遴委會敘明事由及因應措施,陳請校長同意後延長之。
第六條 系主任因故出缺時,由本校人事室簽請校長指派合格人選代理之,代理至新任系主任接任止,惟最長以一年為限。
第七條 本系系主任之遴薦,應經公告程序,接受本系合格教師登記參加,系主任候選人登記,應於遴委會成立後二週內完成。是否開放校外人士登記參加,考量本系教師缺額、課程及師資情形,由系務會議決議。
第八條 遴委會應就候選人逐一進行審議及行使同意權,獲半數以上同意者始得推薦之,並應遴薦合格候選人二至三人,經系主任(代理人)陳請校長擇聘之。但如通過推薦之合格人選僅一人時,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建請校長聘任之。
遴委會應依本辦法產生人選,報請校長聘任之。
第九條 候選人依前條產生後二週內,應完成選舉。
第十條 遴薦作業前後,任何人均不得有影響公平遴薦之作為或不作為。如經檢舉並查證屬實者,應視影響情形為妥適之處理,如涉違法之嫌者,依法辦理。
第十一條 系主任於任期中因重大事故,經本系專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罷免,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投票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提請校長免兼之。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