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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金門大學長期照護學系就業選習課程實施要點(1111105系務會議通過)

國立金門大學長期照護學系就業選習課程實施要點

111年11月02日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一、本要點依據「國立金門大學長期照護學系專業實習要點」訂定國立金門大學長期照護學系就業選習課程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目的為增進國立金門大學長期照護學系(以下簡稱本系)學生之實務學習經驗,特規劃就業選習課程,且為使此就業選習課程相關作業有所遵循,特訂立本要點。

二、課程說明:本課程旨在透過實務訓練模式強化學生長期照護實務能力,整合課程所學加強學生的專業技能及經驗,作為銜接未來就業之準備。

三、課程目標:四年級下學期至金門縣提供長期照護服務單位進行實習,提供學生思考畢業後留任單位之選項。此課程目標在於提升學生就業機會及職場適應。

四、適用範圍及對象
  (一)適用範圍及對象:符合本要點第五點修課者,得修習本課程,有關實習機構之申請、名額分發、實習計畫、成果報告,及成績評核等作業,均按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時程安排:前置作業於學生大四上學期進行,就業選習安排於大四下學期期間,成果發表及書面報告於大四下學期就業選習後進行。本課程共計六週(240小時),說明如下:
    1.每週實地實習四天(8小時/天,共計192小時)。
    2.返校進行實習檢討及成果發表會(共計48小時)。

五、修課規定:
  (一)需修得通過「專業實習(一)」及「專業實習(二)」。

  (二)實習機構分發原則:
    (1)因各機構提供實習名額有限,本系將以學生前六學期修課課程(排除學生交換期間之成績)總平均成績排序,成績較高者優先依其志願序安排實習機構,若同分則參酌專業實習(二)成績。
    (2)實習機構分發結果將在實習分發說明會公布。

六、權責區分
  (一)課程負責老師主要工作如下:
    1.於大四上學期舉辦實習機構申請說明會(說明就業選習實習施行流程)。
    2.提供「學生就業選習學習指南」 (附件一),供學生參閱。
    3.於大四上學期末前,舉辦「實習機構分發說明會」及「實習行前說明會」。
    4.實習報告之評分與意見彙總,並主責檢討與改進。
    5.負責辦理就業選習實習成果發表會。

  (二)修課學生:
    1. 填具「實習機構申請表」後,向系辦公室提出實習機構申請。若須變更實習機構,須填寫「更換實習機構申請表」,經由實習總負責老師轉呈系主任同意後始可更換。
    2. 至機構實習時,請準時辦理報到手續,並繳交「學生實習期間簽到表」(附件二)、「學生實習考核表」(附件四)及相關文件(如照片、體檢報告證明等)。
    3. 在實習機構實習期間,須遵守實習機構規章制度出勤實習,若有違犯經查明屬實者,依校規予以懲處。
    4. 每週填寫「學生實習週誌」(附件六),利用Email 回傳給系上實習輔導老師。
    5. 實習結束後須依規定,提交「學生實習總心得」(附件五) 與書面報告(附件七),並參與就業選習成果發表會進行「口頭報告」。

  (三)系行政助理:
    1. 彙整學生申請表後,提請系務會議審查,並協助就業選習分發作業。
    2. 第一階段分發作業完成後,連同「實習機構調查表」行文至各機構,協請安排實習作業。
    3. 提請系務會議安排各機構之實習輔導老師。
    4. 公告「學生就業選習之時間、地點、應備文件及相關事宜」。
    5. 協助課程負責教師舉辦就業選習成果發表會、彙收學生就業選習報告等相關事宜。
 
  (四) 實習輔導老師:
    1. 實習期間對學生實習情形之瞭解、訪視與輔導。
    2. 填寫「學生實習輔導紀錄表」後,並於訪視後兩周內,利用Email 回傳系辦公室。

七、實習機構小組長之遴選與職責
  (一)小組長之遴選:由課程負責老師遴選各實習機構小組長一至二人。

  (二)小組長之職責:
    1. 回報系行政助理,實習首日實際報到情形。
    2. 掌握同學實習期間動向和意見,必要時,應轉知實習輔導老師,以即時解決問題。
    3. 擔任本系、實習機構主管或負責人員傳遞訊息給實習同學之窗口。

八、學生實習期間之獎懲建議
  (ㄧ)學生實習期間之工作與日常行為,應符合實習機構之規範。

  (二)工作績效與行為表現評核,統一於實習結束後辦理獎懲。情形特殊或影響重大之事件,得即時辦理獎懲建議,以收時效。

九、實習考勤與評核及學期成績計算方式
  (一)學生出勤紀錄:
學生實習期間之出勤,應記錄於「學生實習期間簽到表」(附件二),並請實習單位主管或負責人員簽章。實習結束後,將「學生實習期間簽到表」(附件二)與「就業選習學生實習時數證明書」(附件三)用完機構章,繳回系辦公室。請假及缺曠之相關規定原則如下,若實習單位另有規範,得依就業選習單位之規定辦理。
    1.請假
      (1)實習期間請假須依本系「學生實習請假規定」(附件八),填寫「學生實習請假單」(附件九) 提出申請。
      (2)請假後是否需補實習時數,悉依實習機構規定或負責主管認定辦理。
      (3)請假時數超過本實習總時數三分之一(含)以上者,該生此課程則為不通過。
    2.曠職
      (1)曠職每 1 小時扣學期總成績 2 分。
      (2)曠職時數,若經實習機構主管同意,得以補實習時數方式銷抵。
 
  (二)實習機構主管對學生之評核:
請實習機構(或實習單位)主管,依學生實習期間之綜合表現,參考本系提供之「學生實習考核表」(附件四)進行評分。並請以郵寄等方式,回傳本系,作為該課程負責教師評核實習成績之依據。

  (三)學期成績計算方式:
    1. 實習機構評分佔學生實習之學期總成績 50%。
    2. 學生返校後,應參照「實習報告內容大綱」完成實習報告(口頭及書面)。實習報告及實習期間綜合表現合計佔 50%。
    3. 未依規定如期完成實習報告者,視情況扣學期總成績,嚴重者應予停修。

十、實習成效之檢討與改進
系主任、課程負責老師及所有實習輔導老師應對學生實習成效定期檢討,以求完善。其具體途徑包括:
  (一)課程負責老師應於實習結束後,蒐集學生回饋意見,例如:請學生填寫「學生實習回饋單」,以提供後續實習課程規劃與改進參考。
 
  (二)各實習機構輔導老師應擇期訪視實習學生,適時關懷並指導學生。協助彙整相關意見,回報本系系務會議或系主任,以利檢討和改進。

  (三)系主任得每學期召開實習會議,以檢討和協調實習工作,並裁示相關作業。

十一、其他未盡事宜,悉以系務議會討論後決議辦理。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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