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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金門大學長期照護學系專業實習(二)課程實施要點(1090428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國立金門大學長期照護學系專業實習(二)課程實施要點

105年05月10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109年04月28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ㄧ、本要點依據「國立金門大學長期照護學系專業實習辦法」訂定國立金門大學長期照護學系專業實習(二)課程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目的為增進國立金門大學長期照護學系(以下稱本系)學生之實務學習經驗,特規劃專業實習(二)課程,且為使此專業實習(二)課程相關作業有所遵循,特訂立本要點。
二、適用範圍及對象
適用範圍:此課程為本系大四上學期必修,有關實習機構之申請、名額分發、實習計畫、成果報告,及成績評核等作業,均按本要點規定辦理。
時程安排:前置作業於學生大三期間進行,校外實習安排於大三升大四暑假期間,成果發表及書面報告,則於大四上學期進行。
三、修課規定及分發作業
(一)修課規定:
1.大一至大三上(共五學期)之「院專業必修+系專業必修+系專業選修」實際修得學分數未達應修學分數 2/3 且未通過「專業實習(一)」者,無法進行「專業實習(二)」。
2.轉學生原則上仍依前款之規定,但得由系主任進行個別學生實習資格認定。
(二)實習機構分發原則:
1.因各機構提供實習名額有限,本系將以學生前五學期修課課程(排除學生交換期間之成績)總平均成績排序,成績較高者優先依其志願序安排實習機構。
2.實習機構分發結果將在實習分發說明會公布。
四、權責區分
(一)課程負責老師主要工作如下:
1.於大三下學期舉辦實習機構申請說明會(說明實習施行流程)。
2.提供「學生實習學習指南」 (附件一),供學生參閱。
3.於大三下學期末前,舉辦「實習機構分發說明會」及「實習行前說明會」。
4.實習報告之評分與意見彙總,並主責檢討與改進。
5.負責辦理實習成果發表會。
(二)修課學生:
1.填具「專業實習(二)實習機構申請表」後,向系辦公室提出實習機構申請。若須變更實習機構,須填寫「更換實習機構申請表」,經由實習總負責老師轉呈系主任同意後始可更換。
2.至機構實習時,請準時辦理報到手續,並繳交「學生實習期間簽到表」(附件二)、「學生實習考核表」(附件四)及相關文件(如照片、體檢報告證明等)。
3.在機構實習期間(需在同一機構連續實習8週,共計320小時),須遵守實習機構規章制度出勤實習,若有違犯經查明屬實者,當依校規處理。
4.每週填寫「學生實習週誌」(附件六),利用Email 回傳給系上實習輔導老師。
5.實習結束後須依規定,提交「學生實習總心得」(附件五) 與書面報告(附件七),並參與實習成果發表會進行「口頭報告」。
(三)系行政助理:
1.彙整學生申請表後,提請系務會議審查,並協助實習分發作業。
2.第一階段分發作業完成後,連同「實習機構調查表」行文至各機構,協請安排實習作業。
3.提請系務會議安排各機構之實習輔導老師。
4.公告「學生實習之時間、地點、應備文件及相關事宜」。
5.協助課程負責教師舉辦實習成果發表會、彙收學生實習報告等相關事宜。
(四)實習輔導老師:
1.實習期間對學生實習情形之瞭解、訪視與輔導。
2.填寫「學生校外實習輔導紀錄表」後,並於訪視後兩周內,利用Email 回傳系辦公室。
五、實習學生小組長之遴選與職責
(一)小組長之遴選:由課程負責老師遴選各實習機構小組長一至二人。
(二)小組長之職責:
1.回報系行政助理,實習首日實際報到情形。
2.掌握同學實習期間動向和意見,必要時,應轉知實習輔導老師,以即時解決問題。
3.擔任本系、實習機構主管或負責人員傳遞訊息給實習同學之窗口。
六、學生實習期間之獎懲建議
(ㄧ)學生實習期間之工作與日常行為,應符合實習機構之規範。
(二)工作績效與行為表現評核,統一於實習結束後辦理獎懲。情形特殊或影響重大之事件,得即時辦理獎懲建議,以收時效。
七、實習考勤與評核及學期成績計算方式
(一)學生出勤紀錄:
學生實習期間之出勤,應記錄於「學生實習期間簽到表」(附件二),並請實習單位主管或負責人員簽章。實習結束後,將「學生實習期間簽到表」(附件二)與「學生實地實習時數證明書」(附件三)用完機構章,繳回系辦公室。請假及缺曠之相關規定原則如下,若實習單位另有規範,得依實習單位之規定辦理。
1.請假
(1)實習期間請假須依本系「學生實習請假規定」(附件八),填寫「學生實習請假單」(附件九) 提出申請。
(2)請假後是否需補實習時數,悉依實習機構規定或負責主管認定辦理。
(3)請假時數超過本實習總時數三分之一(含)以上者,該生實習課程必須重修。
2.曠課(曠職)
(1)曠課每 1 小時扣學期總成績 1 分。
(2)累積曠課時數超過(不含)16 小時,須重修該課程學分。
(3)曠課時數,若經實習機構主管同意,得以補實習時數方式銷抵。
(二)實習機構主管對學生之評核:
請實習機構(或實習單位)主管,依學生實習期間之綜合表現,參考本系提供之「學生實習考核表」(附件四)進行評分。並請以郵寄等方式,回傳本系,作為該課程負責教師評核實習成績之依據。
(三)學期成績計算方式:
1.實習機構評分佔學生實習之學期總成績 50%。
2.學生返校後,應參照「實習報告內容大綱」完成實習報告(口頭及書面)。實習報告及實習期間綜合表現合計佔 50%。
3.未依規定如期完成實習報告者,視情況扣學期總成績,嚴重者應予重修。
八、實習成效之檢討與改進
系主任、課程負責老師及所有實習輔導老師應對學生實習成效定期檢討,以求完善。其具體途徑包括:
(一)課程負責老師應於實習結束後,蒐集學生回饋意見,例如:請學生填寫「學生實習回饋單」,以提供後續實習課程規劃與改進參考。
(二)各實習機構輔導老師應擇期訪視實習學生,適時關懷並指導學生。協助彙整相關意見,回報本系系務會議或系主任,以利檢討和改進。
(三)系主任得每學期召開實習會議,以檢討和協調實習工作,並裁示相關作業。
九、其他未盡事宜,悉以系務議會討論後決議辦理。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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