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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金門大學長期照護學系碩士班長期照護實習要點(1100609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通過)

國立金門大學長期照護學系碩士班長期照護實習要點
1100413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1100504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2院務會議通過
1100609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2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一、
本要點依據「國立金門大學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二點之規定,同時因應本學系碩士班研究生長期照護實習課程需要,特訂定國立金門大學長期照護學系碩士班長期照護實習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學系碩士班長期照護實習課程共計2學分(應實習36小時);長期照護實習課程先修科目相關規定,如本要點第三點規定。
三、
本學系碩士班長期照護實習課程修習相關規定,如下
(一)
研究生於長期照護實習開始前應先完成修習一年級上學期之「長期照護專論(3學分)」與「長期照護研究方法(3學分)」兩門課共計6學分,方可修習二年級上學期長期照護實2學分(應在同一機構實習,每週以4小時為原則並不得少於9週,共計36小時,如有特殊情況者如本要點第五點、第六點規定)
(二)
長期照護實相關規定,請參閱「國立金門大學長期照護學系碩士班長期照護實習課程實施要點」。
四、
研究生實習期間不可任意缺曠,除重大傷病或臨時意外事件等特殊情況外,需於一週前經實習單位主管同意後方可請假。若研究生在實習單位有不當行為且損及校譽者,依本校校規予以懲處。
五、
研究生若遇有特殊情況,應檢具相關證明,經實習單位主管及本學系系主任同意後,其長期照護實習時數得採累積時數計算,或更換至不同實習機構完成長期照護實習課程所需時數。欲採累積時數之研究生應填寫「校外實習時數累積證明」,所登錄之校外實習累積時數由本學系保存,完成實習後由課程負責教師彙整送教務處登錄長期照護實習課程成績。
六、
為保障研究生校外實習之安全,研究生應於校外實習開始前辦理勞工保險或意外保險,並應親自出席參加長期照護實習課程「實習機構分發說明會」及「實習行前說明會」。
七、
研究生修習本學系碩士班長期照護實習課程後需完成一份實習書面報告內含指定之專題研究報告,由研究生所屬之本學系指導教授擔任長期照護實習指導教師,協助指導研究生完成專題研究報告撰寫工作。
八、
長期照護實習課程成績將由本學系長期照護實習指導教師及實習機構共同評定,原則上本學系長期照護實習課程實習指導教師占50%、實習單位占50%。校外實習於暑期開課者(碩一升碩二研究生)之修課成績於暑期結束後之次學期登錄,並與該學期全部修習課程一併計算學期平均成績。
九、
學分費:
(一)
研究生於暑期或碩士班修課期限內進行長期照護實習課程者,將依本校研究生學雜費收費標準收費。
(二)
延修生修習長期照護實習課程者,依本校相關學雜費繳交及退費辦法,計算學分數及收取學分費。
十、
本學系碩士班長期照護實習課程教師鐘點費,依本校教師授課時數規定辦理。
十一、
本學系碩士班長期照護實習課程之開設條件,不受本校研究生選課辦法最低修課人數之限制。
十二、
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相關法規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
要點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後,送本校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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